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收缴罚款。 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