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十八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十八条 地震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并由承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