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