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举行听证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听证人员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