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时,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请求听证的目的; 申辩理由及其依据; 申请递交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 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