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受理听证申请的组织或者机构。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