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中止许可证等较重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费用由听证机关承担。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