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组织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研究,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听证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予以受理的听证申请,应当制作听证受理书,载明以下事项: 听证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听证的理由; 听证受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