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有违法人和违法后果; 有事实依据; 属于地震行政处罚的范围; 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