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确定立案办理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