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举报的; 移送的;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的; 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 其他需要受理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