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举报的;

移送的;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的;

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

其他需要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