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地震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地震行政机关申请地震行政复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