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地震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地震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提出申请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