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地震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地震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