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第九条 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台网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 建设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的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第十五条 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 第十八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