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