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
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
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
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
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
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
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