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在地质资料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