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