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