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26日原地质矿产部第5号令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二、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三、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附件一: 一、 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 矿产地质资料 (一) 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 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三、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研究报告,各类储量报告。 四、 海洋地质资料: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五、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 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 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 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六公里… (四) 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五) 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 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 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 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 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四) 地质环境监测报告。 (五)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七、 地震地质工作:地震地质调查报告,地震地质考察报告,地震地质研究报告。 八、 物探、化探地质资料: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九、 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一) 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 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十、 其他地质资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 附件二: 一、 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物化探、重砂成果图。 二、 矿产资料 (一) 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 (二) 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三、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各类物探、化探原始数据体、成果数据体,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的录井、测井、分析化验原始数据汇总表。 四、 海洋地质资料:各类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和实测资料,各类野外原始记录,各类原始测试分析数据、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的物探、化探、遥感原始资料。 五、 水文地质资料:各类工程布置平面图,所有钻孔柱状图,各类试验、测试、监测原始数据、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资料。工程地质资料:软土地区钻进基岩钻孔柱状图、不良地质工点控制性钻孔柱状图、深度超过30米的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各类工程布置图。 六、 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各类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钻孔综合成果图,各种调查、测试、监测原始数据及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七、 物探、化探地质资料:各类测量、分析测试原始数据汇总表,实际材料图。 八、 地质科研等其他地质资料:实际材料图、重要的原始测试、分析数据、样品位置的空间数据汇总表。 附件三: 一、 科学钻探、大洋调查、极地考察、航天考察所取得的实物地质资料; 二、 对我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代表性、典型性的反映区域地质现象的实物地质资料。包括反映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对比意义的地质剖面,重要古生物化石、地层、构造、岩石等… 三、 反映我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特殊地质现象的实物地质资料; 四、 对我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典型性的重要矿床实物地质资料; 五、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项目的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的实物地质资料; 六、 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副样。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