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汇交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及时在报刊或者网站上通报。 引用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