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五章 附则 五、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五、 第五章 附则 五、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 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 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 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六公里… (四) 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五) 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