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十二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十二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