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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甲级、乙级、丙级施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第九条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承接工程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越级承接工程项目。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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