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