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甲级、乙级、丙级施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甲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规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规模)参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级表。见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