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