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年)(2001年) 2. 在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除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依旧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外,自2006年开始,对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逐步推行政府强制性限期治理的方法。治理经费除极个别的特殊情况由政府补贴以外,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出资。使危害严重并需要进行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大部分得到有效处理。 五、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年)(2001年) 五、 2. 在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除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依旧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外,自2006年开始,对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逐步推行政府强制性限期治理的方法。治理经费除极个别的特殊情况由政府补贴以外,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出资。使危害严重并需要进行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大部分得到有效处理。 五、 主要措施 (一)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强化管理 (二) 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1)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法规); (2)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章); (3)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章); (4)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规章); (5)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办法(规章); (6) 修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 (7) 完善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防灾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 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 建立健全防治经费的投入机制 (五) 依靠科技进步 (六) 完善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基本制度 (七)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保护地质环境和防灾减灾的意识与水平 2.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