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年)(2001年) 2. 在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除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依旧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外,自2006年开始,对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逐步推行政府强制性限期治理的方法。治理经费除极个别的特殊情况由政府补贴以外,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出资。使危害严重并需要进行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大部分得到有效处理。 五、 主要措施 (三)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年)(2001年) (三) 2. 在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除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依旧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外,自2006年开始,对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逐步推行政府强制性限期治理的方法。治理经费除极个别的特殊情况由政府补贴以外,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出资。使危害严重并需要进行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大部分得到有效处理。 五、 主要措施 (三) 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国家、地方及部门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指标纳入相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 (7)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