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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年)(2001年)
  3. 2. 在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除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依旧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外,自2006年开始,对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逐步推行政府强制性限期治理的方法。治理经费除极个别的特殊情况由政府补贴以外,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出资。使危害严重并需要进行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大部分得到有效处理。
  4. 五、 主要措施
  5. (二) 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6. (1)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年)(2001年) (1)

2. 在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除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依旧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外,自2006年开始,对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逐步推行政府强制性限期治理的方法。治理经费除极个别的特殊情况由政府补贴以外,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出资。使危害严重并需要进行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大部分得到有效处理。
五、 主要措施
(二) 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1)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法规);

(二) 目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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