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