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