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