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