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