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逾期不申领的,原资质证书一律…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其分级标准,依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