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逾期不申领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