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八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