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2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重新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