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