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