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