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评估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2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