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资质申报表。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技术设备清单。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报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