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