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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八条 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的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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