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