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