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