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