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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认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撤销请求未具体说明撤销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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