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发布撤销公告。

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