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发布撤销公告。 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